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镇**岭**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云阳县**镇**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至4月13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彭某某在万州区**镇**社区**组**号、万州区**镇**社区**组**号、云阳县**镇**社区**组居民房内多次开设赌场,以“转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参赌人员十余人,赌注100元至500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彭某某抽头渔利共计12300元。
2020年4月17日,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谭某某、彭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收缴违法所得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彭某某向云阳县公安局退交违法所得1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追缴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谭某某、彭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国波
检察官助理:张 凯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住重庆市云阳县**镇**岭**组**号,联系电话155236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云阳县**镇**路**,联系电话1778443****。
2.案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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