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70********,汉族,初中,家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3年开始,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村民谢某甲等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开始以征地补偿等问题为名到各级政府部分上访。针对被告人谢某甲等人的诉求,2014年5月至2017年6月,清城区**街道办事处、清城区人民政府、清城区国土局均多次对其作过解释和书面答复,均认定被告人谢某甲的诉求为无理诉求。谢某甲在其个人利益不能被满足的情况下,没有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多次越级进京上访,企图通过非法行为向相关部门施压以获取个人非法利益。

其中,2014年7月8日,谢某甲等4人非法进京上访,并被处行政处罚拘留五天处罚;2014年8月10日,谢某甲等8人非法进京上访,因违法上访而遭到训诫,并被处行政处罚拘留五天处罚;2015年5月27日,谢某甲等5人非法进京上访,因违法上访而遭到训诫,并被处行政处罚拘留五天处罚;2015年7月16日,谢某甲等人非法进京上访,因违法上访而遭到训诫,并被处行政处罚拘留五天处罚;2015年8月17日,谢某甲等3人非法进京上访,因违法上访而遭到训诫,并被处行政处罚拘留十天处罚;2017年3月4日,谢某甲等4人非法进京上访。并被处行政处罚拘留五天处罚;2017年7月10日,谢某甲等人非法进京上访,因违法上访而遭到训诫。

2017年9月30日15时许,谢某甲再次纠集人员谢某乙、余某甲、余某乙等人越级到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上访,后被劝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横幅标语、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甲、余某乙、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6.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十二册,光盘一册八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