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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拘禁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6日,因被害人林某某欠被告人谢某某26.1万元未归还,被告人谢某某、肖某某将林某某从其家中带至谢某某经营的顺昌县************。为索取债务,谢某某将店铺的卷帘门关闭,并对林某某说,不还钱就不要走,并拿出一份42.63万元的借款合同和一份林某某位于顺昌县************房屋的租赁合同要求林某某签署,被害人林某某同意签署借款合同,不同意签署房屋租赁合同。谢某某、肖某某及二名社会青年采用言语威胁、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林某某签属。林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小时,后因身体不适,谢某某才让林某某离开。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左额颞部、右眼眶、右手食指及中指等多处受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同年6月12日,谢某某及其家属多次向林某某道歉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了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借款合同、房屋租凭合同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顺昌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追讨债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可军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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