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8********,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个体烧烤,住江苏省泗阳县**镇**广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万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9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0年7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因赌博于2012年11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人民币400元;因赌博于2013年2月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万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万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张某某、梁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事先合谋开设赌场,商定由张某某为赌场组织者,负责联系赌客,梁某某负责寻找赌博场地、抽庄风,吴某某负责内场望风,李某某、彭某某负责外场望风,上述人员各司其职,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先后在江阴市**镇**汽修厂办公室**楼、江阴市**镇**村**底**号开设赌局10余场,组织黄某某、徐某某等人采用麻将牌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万某某经梁某某介绍,在局头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上述赌场中给赌客放“水钱”,放水给赌客黄某某、沈某某、徐某某、钱某某等人“水钱”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万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沈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费春霞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泗阳县**镇**广场**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