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乡**村**村**号,住江西省吉水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吉水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24日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谢某某几次发现其丈夫周某某晚上在被害人王某某家,遂怀疑周某某与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谢某某听闻周某某在王某某家,遂前往王某某家,看到了周某某在王某某家中。当场,谢某某辱骂王某某,二人争执起来,王某某持木棍打了谢某某,谢某某抢过木棍,朝王某某头部、身上打去。二人又相互拉扯推搡,随后一同摔倒在地上,并继续在地上扭打起来,大约十分钟后被邻居劝开。2020年6月8日,经吉水吉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主要为头皮挫伤,右侧第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8日,谢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同年7月3日,谢某某赔偿了王某某19700元,并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稂勇智

检察官助理刘昊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