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884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底,被告人许某甲在本区**街道**超市门口向吸毒人员徐某甲贩卖人民币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和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美沙酮;2018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本区**街道****村路口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人民币5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8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甲在本区**街道****村路口向吸毒人员徐某乙贩卖人民币3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9年2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甲在本区**街道****村许某乙家门口向吸毒人员许某乙贩卖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文春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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