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为江西**陶瓷有限公司提供输送带维修业务。2019年8月13日5时许,陈某某驾驶一辆东风小康牌(赣A*****)的面包车,从江西**陶瓷有限公司的后门进入,保安王某某问他这么早来干什么?陈某某告诉她说是公司叫他来修皮带的,王某某就打开后门让他开车进来。陈某某开车到五金仓旁边的球釉车间,将球釉车间14根磁铁棒盗走。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被盗14根磁铁棒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868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情节,属坦白。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情节,属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卢晋东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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