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长子县**镇,住长治市上党区**镇**村。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晋D****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0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治市上党区曹家沟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尾随相撞,致电动车驾驶人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系因颅脑、脑干损伤,长期昏迷并发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周某某主动到案,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庆中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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