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治市上党区**镇**村。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长治市上党区**镇**村。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建立微信****,长期组织多人在胡乐长治麻将游戏平台上进行赌博,并雇佣被告人谭某某使用谭某某本人的微信号管理其建立的微信群。在此期间,朱某某的微信号抽头渔利****,谭某某的微信号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胡乐长治麻将亲友圈截图、微信截图、手机等书证、物证;证人秦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朱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腾讯公司电子数据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创建微信****,并与谭某某共同管理微信****,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达47632元。被告人朱某某、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武科敏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三册、散页八页、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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