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21974********,汉族,初中,群众,无业,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里**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9时35分,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辽A****A号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行驶至东风镇栾家村路段时,与路面行人孙某某相撞,事故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事故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行车过程中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 毅
检 察 员: 张丽娜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盘锦市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