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游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游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游某甲醉酒,在**镇**村委**村小组道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经人劝阻无效。泉港派出所接110警情指挥中心指示后,民警房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处置,见游某甲处于醉酒状态,头部受伤,躺在施工道路阻碍施工车辆通行,便与游某甲家属沟通,让其家属将游某甲带回家醒酒,待其醒酒后再行处置。民警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游某甲挣脱家属的拖拽跑到民警面前用言语挑衅,民警第二次劝游某甲家属尽快带其回家醒酒。随后,在游某甲家属拖拽游某甲的过程中,游某甲情绪失控,大喊大叫,并将前来劝阻的家人拖行了数米,民警见此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欲将游某甲带回派出所醒酒,期间游某甲多次对民警房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在游某甲叔叔到场后,游某甲的情绪开始稳定,后其叔叔将游某甲等人带回了家。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游某甲主动向丰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游某乙、游某丙、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房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游某甲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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