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籍贯河南省**县,户籍地址陕西省**市**路**街**栋**号,现住**市**路**小区**楼,无业。曾因注射毒品被兴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强制戒毒。2020年1月2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渭南市临渭区强制隔离治疗中心强制戒毒。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将购得的毒品海洛因用电子秤称量后分装至塑料袋里向他人出售。
1、被告人周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3日19时多、2019年9月4日18时40分许,在**市**路莽山公园停车场门口,两次向魏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每次以100元价格出售0.05克,两次共计0.1克,获赃款200元。
2、2019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莽山路中段一家23元火锅店旁边的小巷内,以200元价格向王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0.1克,获赃款200元。
3、2019年5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莽山路口以100元价格向罗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0.05克,获赃款100元;2019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莽山路中段每次以1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两次,每次各0.05克,共计0.1克,获赃款200元。
4、被告人周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日12时许、2019年9月2日18时多,在莽山路好又多超市南边的步行街小巷内,两次各以200元价格向吴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0.1克,共计0.2克,获赃款400元。
5、2019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莽山路西边的巷子里,以100元价格向陈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0.05克,获赃款100元。
6、2019年9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秦岭小学门口以100元价格向孟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0.05克,获赃款100元;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市佳源小区南门欲向孟某某出售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周某某向魏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孟某某贩卖毒品十次,共计0.65克,获赃款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向魏某某等六人先后十次出售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文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渭南市临渭区强制隔离治疗中心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附卷材料5份9页、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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