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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521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潞城市**镇**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17时30分许,在襄垣县**镇**市场半坡附近,被告人冯某甲和姐姐冯某乙与郭某某、罗某某因挪动摊位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冯某甲与罗某某、冯某乙与郭某某双方互相发生撕打,致罗某某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的腰部损伤属轻伤一级。

事后,被告人冯某甲赔偿罗某某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乙、郭某某的证言;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共计六十九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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