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闻喜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镇**路**巷**号,现住**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王某甲介绍联系到王某乙,意图以王某乙名义从佀某某处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店。王某乙同意后,李某某拨打制证小广告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将王某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提供给对方,并给对方充几百元话费,伪造了一本所有权人为王某乙、证号为闻房权证(2007)字第000594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一本所有人为王某乙、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晋M****0的本田牌小型轿车机动车登记证书。
2015年1月23日,李某某驾车带王某乙、王某甲二人找佀某某借款途中,将事先伪造好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王某乙。当日,在李某某弟弟李某的担保下,王某乙将两本证件抵押给佀某某,从佀某某处借款15万元给李某某。到期后李某某无力归还。直至案发后2019年2月23日,李某某母亲王平将15万元本金全额归还给佀某某后,获取佀某某谅解。
2018年2月26日,经闻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王某乙在该单位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2020年1月15日经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晋M****0的小型轿车于2013年5月13日注册,机动车所有人王某某,且未进行过变更登记。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闻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及机动车登记证予以没收。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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