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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被告人隋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1445号

被告人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沂市河东区**村**号,租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房。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长沙路**路交汇西,趁无人之机,窃取张某某金彭牌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及车上的衣服等日用品一宗。经鉴定,车辆价值共计4717元。案发后,车辆及部分赃物已被追回,被告人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倩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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