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现住天镇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现住天镇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袁某乙(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合伙在阳原县西城镇一吐泉村村东的野外搭设帐篷开设赌场,袁某乙纠结被告人于某某(已判刑)、马某某(已判刑)、被告人袁某甲、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提供帮助,该赌场从每日下午3时持续开放至夜间11时。每日约50余人以押宝的形式参与赌博,赌注100元至3万元不等。赌场向出宝局人每场3000元至5000元抽取“胡费”、上水(赢钱后按10%抽头),下水(输钱后按5%抽头),袁某乙占赌场六成收益,“八林”占赌场二成收益,王某甲占赌场一成收益,王某乙占赌场一成收益。被告人袁某甲“坐三口”负责赌场抽头,以“母三口”费向赢钱的出宝局人每场收取300元至1000元,孙某某以“公三口”费对出宝局人进行5%抽头,于某某在赌场内放置小帐篷,向赢钱的出宝局人以300元至500元抽头,马某某负责赌场用车、接送赌徒,收取车费,并每天赚取赌场工资200元。其间,收取赌博人员薛某某(绰号在子)、李某甲(绰号三海清)等人多笔“胡费”及抽头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照片等;3.证人袁某乙、于某某、马某某、闫某某许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甲、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孙某某,在袁某乙等人开设赌场过程中,以“坐三口”形式积极参与其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润清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天镇县**镇**巷**号;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天镇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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