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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08111985********,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号(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无业,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28日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在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被告人薛某某容留范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2019年8月份,在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被告人薛某某容留陈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3、2019年9月份,在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被告人薛某某容留张某某、李某、范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4、2019年9月份,在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被告人薛某某容留张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5、2019年9月份,在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被告人薛某某容留许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0年1月6日

附:1.本案刑事侦查卷宗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2.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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