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县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海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回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住**镇**路**号。2009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5月2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住**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5月2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濮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海某、薛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山东省东明县、河南省濮阳县习城乡、郎中乡、八公桥镇等乡镇商户门市上收购中华牌、黄金叶牌等高档卷烟,然后通过客运大巴或开车运送的方式,分别向江苏省靖江市的耿某某、钱某某、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的胡某某销售,从中赚取差价,交易金额共计达379万余元,香烟9000多条。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海某、薛某某在濮阳县徐镇镇、八公桥镇等乡镇非法收购香烟,被濮阳县烟草局查获香烟共计366条,价值达11272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濮阳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海某和薛某某及胡某某手机里微信交易记录、东明县烟草专卖局证明、东明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证明、关于薛某某的情况说明等;
2.提取笔录;
3.证人耿某某、胡某某、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证言;
4.被告人海某、薛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海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薛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海某,属于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海某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全锋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濮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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