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冶某某等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诈骗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0121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青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员,在格尔木市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单元**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6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冶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2196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格尔木**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住格尔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巷**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20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8011988********;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20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冶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20日两次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至本院,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马某某、冶某某在被告人冶某某要拆迁的格尔木市老城区10-80号大院内加盖房屋,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328万元。

2018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格尔木市老城区改造项目评估测量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拆迁户马某某等人财物共计289.4万元。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冶某某、马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交易明细、银行回执、房屋补贴协议;证人代某某、蔡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蔡某某、冶某某、马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马某某、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蔡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正花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冶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联系电话:0979-8413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