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墩**园**区**号楼**,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与朋友刘某某来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307号二楼棋牌室一房间内,被告人蒋某某因家中急用钱遂预谋伺机从被害人刘某某手机微信转账。当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趁刘某某看别人打牌之际,拿到刘某某的手机并从刘某某微信向其手机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蒋某某为防止刘某某发现其私自转账的事情,将刘某某手机收到的中国农业银行客服发来的转账短信删除。同年10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和刘某某再次来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307号二楼棋牌室第三间房间内,刘某某打牌之际将其手机交给被告人蒋某某保管。当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某趁刘某某打牌之际,分3次从刘某某手机微信转账,每次转账人民币2000元钱,共计6000元。被告人蒋某某为了防止刘某某发现转账的事实,后将刘某某手机内建设银行发来的短信、微信转账记录和转账明细删除。当日17时许,刘某某发现自己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内余额异常。2018年10月25日刘某某与被告人蒋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时,又提出要回家向其家人核实清楚后再来报案。2018年10月27日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为防止刘某某发现其转账的事实,并阻止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遂让其朋友金某某帮忙向刘某某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7000元(其中建设银行卡存入6000元,农业银行卡存入1000元),并让金某某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给刘某某打电话,谎称公安机关已将刘某某被盗钱款追回。后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立案侦查,被告人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害人刘某某已向被告人蒋某某出具谅解书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3个月-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华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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