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88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饮酒后驾驶粤EM****号小汽车上道路行驶。被告人董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西紫村路段时,因酒精影响,驾车驶入对向车道,先后碰撞被害人辛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以及路边小汽车4辆,造成车辆损坏、董某某及辛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归案后,董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被告人董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关尚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庄,联系电话13632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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