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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盗窃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住长岭县****村,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早上,被告人范某甲将郭某某放在**村其亲属家空房子处的水箱盗走,经价格事务所估价水箱价值2300元。水箱已返还给失主。被告人范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3.证人胡某某、范某乙证言

4.被告人范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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