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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19〕753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寄押于湖南省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同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方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范某甲与范某乙(已判决)、范某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共谋盗窃他人字画,约定由范某甲开锁及望风,由范某乙、范某丙入户实施盗窃,由李某某驾车接应。2014年11月4日凌晨,范某甲等四人按照之前分工,结伙驾车来到被害人方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湾**号**小区**栋**号的住处,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内,将屋内方某某本人创作的《果香》画作及其他书画作品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一部分书画作品丢弃,将另外一部分书画作品销赃,范某甲等四人各获款人民币5万元后耗用。

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被盗画作《果香》及剩余书画作品追回后发还被害人方某某,并查获作案工具手提包1个依法予以扣押。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范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画作《果香》价值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提包、被盗画作等物证;

2.《被告人户口证明》、《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甲和同案犯范某乙、范某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范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王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27页。

3.涉案被盗画作已被依法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涉案作案工具手提包1个已被依法扣押,现存放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朝阳派出所。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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