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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浑南区**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史某甲在沈阳市浑南区李相街道***村家门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口唇全层裂创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史某甲于2018年10月31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史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史某乙、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辨认被告人史某甲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史某甲辨认犯罪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丹
检察员:陈强
检察辅助:李思奇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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