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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4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忠县人,住重庆市重庆市忠县**镇**社区居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被害人张某某租住的房屋内,趁张某某熟睡之机,使用张某某的手机登录张某某的微信,将张某某微信零钱内的人民币134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被害人张某某租住的房屋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机,窃取张某某的微信登录验证码,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张某某的微信,将张某某微信零钱内的人民币4490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

2020年5月23日,公安民警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理想城23号楼2单元301房间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辩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单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3648****;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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