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宜宾市南溪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川******超标电动自行车,沿宜宾市南溪区凤凰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凤凰大道与花海大道路口中间人行横道处时,与由西往东经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田某某相撞,事故造成被害人田某某受伤住院,2019年12月9日被害人田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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