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124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玉良,陈媚凤,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与深圳市龙岗区**名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汽车自驾租赁合同,租借一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型号:迈巴赫S400,车牌号:粤BE****),租期为2020年5月18日24时至2020年5月21日24时,租金7500元,押金33000元。当晚肖某某收到廖某某(未到案)微信转账40500元后,通过微信转账40500元给**公司销售经理刘某某,然后找代驾把车开回惠州。肖某某联系被害人黄某甲办理车辆质押,并于2020年5月21日晚20时,到惠城区江北**大厦一楼停车场见面。肖某某使用了伪造的身份证、户口本、车辆行驶证,谎称车主郑某某是其姐姐,将车送予她,并以车辆所有权人的身份与黄某甲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肖某某以该奔驰车作为质押,向黄某甲借款30万元。当晚,黄某甲的朋友黄某乙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先行支付7.5万元给肖某某,肖某某在借条上签名并出具了收条。黄某甲一方在准备凑齐剩余款项给肖某某期间,在车头找到车主郑某某的电话号码,经联系后发现肖某某并非质押的奔驰车车主,黄某甲遂要求取消质押并退款,肖某某见事情败露只好将7.5万元退回给黄某乙。奔驰车主郑某某得知此事立即联系**公司处理,刘某某根据奔驰车定位功能来到惠城区江北**集团周边找到肖某某,肖某某坐在车内将伪造的身份信息、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条、收据等撕毁,并且拒绝下车解决此事,刘某某遂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将肖某某抓获。黄某甲提交残缺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原件)、债权转让协议书(原件)、借条及收据(原件)、肖某某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其中7.5万元既遂,22.5万元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源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在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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