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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姑检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室。被告人肖某某曾因嫖娼于2014年9 月12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可以帮被害人孙某某办理小孩入学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肖某某的家属代替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垒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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