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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李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开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村,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街**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村,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街**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任某某从被告人李某甲处得知在百度自媒体平台百家号上注册账号发布信息,可以根据点击量获取百度公司返现,且利润可观,两人遂共同商议从事百家号账号运营工作,并由任某某出资、李某甲提供技术支持注册成立了滨州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

因百家号账号需要注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认证,任某某、李某甲手中无实名注册的百家号,两人遂商议通过网络购买他人实名注册的百家号。2017年7月份,任某某通过QQ联系上安徽人刘某某(另案处理),从刘某某处购买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百家号账号202个,任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刘某某2470元,刘某某将包含百家号账号注册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的TXT文档发送给任某某,任某某、李某甲将所购买的百家号账号处理并分发给所雇佣的员工,李某甲指导员工使用购买的百家号账号在网络上发布视频、图片等信息博取点击量,百度公司向**传媒公司账户返现共25552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等物证;2.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3.勘验、搜查笔录;4.微信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5.证人李某乙、刘某某证言;6.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李某甲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滨州市滨城区**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滨州市滨城区**街**号楼**单元**室。

2.侦查卷宗七册、光盘七张、移动硬盘一个、证据材料一份。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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