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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5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街道**路**房。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先在淘宝商家“**购企业店”下单购买三星GalaxyNote9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4331元)。同月25日,在快递员赖某某将该手机快递件送至本区南岗街万科尚城并电话通知取件后,被告人罗某某先谎称不在家,然后趁快递员赖某某离开快递车去送其他快递之机,从快递车内盗走装有该手机的快递件,随后再以其手机快递件丢失为由向“**购企业店”要求退款,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未能退款成功。

二、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淘宝商家“**易购”店下单购买三星GalaxyNote1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6976元)。次日,在快递员李某某将该手机快递件将送至本区南岗街万科尚城并电话通知取件后,被告人罗某某先谎称不在家,然后趁快递员李某某离开快递车去送其他快递之机,从其快递车内盗走装有该手机的快递件,随后再以其手机快递件丢失为由向“**易购”店要求退款,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未能退款成功。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上述被盗的2台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涉案地点和赃物照片、淘宝订单截图和聊天记录、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物证、书证;4.勘验、检查笔录;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清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你院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册。

3.视听资料:光碟5张,随案移送。

4.扣押在案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1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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