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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29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8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三千元。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街**巷**号,在该屋西北侧外墙发现墙体未完全闭合,遂徒手在墙上扒开一个洞,从洞口钻到该屋子后面的房间,并发现大厅靠近墙边的一个女性手袋内有现金,于是其从中盗取了约1600元人民币现金,再从洞口钻出逃走。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拘留所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手印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有为

                                               检察官助理 杜永德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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