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16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6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时系佛山市**生产协会**、**、佛山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街**号**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担任佛山市**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挪用佛山市**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0元,以个人名义出借给其朋友潘某甲用于生意周转,意图从中赚取利息。2019年9月27日,潘某甲还款50000元本金;2019年11月18日,潘某甲还款150000元本金并支付5000元人民币利息。后罗某某将上述潘某甲还款的205000元用于个人炒股,至案发时仍未归还。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楼经传唤被带至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普君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8月14日,罗某某的家属向佛山市**有限公司归还了挪用的资金200000元及利息5000元。
2020年10月26日佛山市**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单位佛山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乙、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20万元借贷给他人,后又将他人归还的资金用于个人炒股,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结茹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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