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纪执凯,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执凯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4月14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换届选举期间,被告人纪执凯与常某某因参加选举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人纪执凯遂以向环保部门举报常某某酱菜厂有环保问题为由向常某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常某某请同村村民赵某某等人帮忙调解。同年7月20日,在**村**小区售楼处,被告人纪执凯承诺常某某给其人民币11万元便不再举报,常某某将人民币11万元交付纪执凯。2019年12月2日,常某某向天津市静海区扫黑办举报,公安机关接转办线索后于2019年12月6日将被告人纪执凯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4、被告人纪执凯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执凯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群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纪执凯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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