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由嵩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6日移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5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为谋取金钱利益,采取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2019年1月31日13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快捷酒店**房间被民警抓获,查获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净重228.9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物品;2、书证:DR检查报告单;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书;6、笔录:扣押笔录、称量记录、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光碟、排毒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蕾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