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祝某某,别名“祝**”,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夷山市**村**号,现住武夷山市**路**号**幢。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6月3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月31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潘**”、“**”,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武夷山市**村**号,现住武夷山市**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中旬开始,杨某某(另案处理)以盈利为目的,在武夷山市**路**号一楼的店面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打德州扑克牌(俗称“打P”)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祝某某明知杨某某开设赌场,仍将店面提供其使用,并参与赌博,期间共收取场地费5000余元人民币(下同)。杨庆勇以每日工资200元雇佣被告人潘某某,在赌场负责收水钱、打扫赌场卫生等工作,期间潘某某共收取工资2600元。
2020年6月25日5时许,民警在武夷山市**路**号店面查获上述赌场,在现场依法扣押散落地面的现金2450元,扑克牌28张、21副扑克牌,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并从其处依法扣押一装水钱的纸箱,内有现金16600元。从赌博人员方某某处依法扣押现金5840元,从周某某处依法扣押现金1400元,从陈某某处依法扣押现金10000元,从钟某某处依法扣押现金50元。2020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祝某某在武夷山市**路**号**幢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16600元、纸箱、扑克牌等;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祝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武夷山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现金及相关物证暂扣于武夷山市公安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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