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7********,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1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石某甲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锦绣华庭小区附近,酒后因琐事与妻子争吵后,无故任意踢踹停放在路边的陕A8****、冀RM****、冀HX****、晋BE****、冀RX****、京JF****、冀GW****、冀H6****、冀R3****、冀RX****、京P6****、鲁G1****、蒙A5****共计十三辆小型汽车,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三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被害人宋某某的牌号为陕A8****大众牌小型汽车、被害人石某乙的牌号为冀RM****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被害人方某某的牌号为冀HX****大众牌小型汽车、被害人沈某某的牌号为晋BE****桑塔纳牌小型汽车、被害人田某某的牌号为冀RX****别克牌小型汽车、被害人张某某的牌号为京JF****奔驰牌小型汽车,六辆汽车部件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长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3册、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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