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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经营费县**废品收购站,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相某某通过微信和周某某联系后,以明显低于市价收购周某某运输的废纸压块28.55吨,支付周某某61400元。经鱼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8.55吨废纸压块价值人民币77656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相某某主动到鱼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相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以明显低于市价收购废纸压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根据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报告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福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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