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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Comments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9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28日因盗窃被林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陵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由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19日中午,崔某某非法进入林州市***村鲍某某家,将被害人停放在街门过道内的灰黄色爱玛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徐某某后将该车拆成零件出售。201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自徐某某处扣押该车两个车轮后交还给被害人。经林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无法认定价格。

2、2019年9月20日中午,崔某某到林州市**区**浴池南边的**电动车专卖店门口盗窃李某某的一辆绿色台铃电动车一辆,后以抵押为名将该车交给王某某得款200元用于个人花销。后公安机关将该车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林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认定价格为978元。

3、2019年9月21日晚上,崔某某在林州市李庄**村刘某某家将刘某某黑蓝色VIVO牌Y93型手机盗走,后以抵押为名将该手机交给马某得款400元用于个人花销。 后公安机关将该手机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林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认定价格为800元。

4、2019年9月23日中午,崔某某到林州市老汽车站旁边****网吧盗窃该网吧收银员秦某某的黑色360牌C5型手机一部,后以抵押为名将该手机交给黄某某得款20元用于个人花销,后公安机关将该手机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林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认定价格为100元。

5、2019年9月24日中午,崔某某在林州市姚村镇***村郭某某家盗窃郭某某金色华为荣耀9青春版手机一部,后以抵押为名将该手机交给杨某某得款100元用于个人花销,后杨某某将该手机以430元的价格出售。后公安机关将该手机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经林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的认定价格为350元。

本案案发后,崔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崔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鲍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监控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铠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兵凯现羁押于林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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