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50******,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盘某某在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村民委**村搅拌站,将被害人覃某某的一辆白色的澳士王TDR211Z电动车(车牌号为兴宾F***8盗走。经来宾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704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给覃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鑫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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