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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盖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垦利县**村**号。现住址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盖某某虚构为被害人李某某代开发票的事实,诈骗李某某410000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焕文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垦利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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