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申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程某甲的儿子程某乙安排工作,于2016年6月28日14时许,在叶县辛店镇汽车站国显饭店附近程某乙的五菱宏光车内,骗取程某甲现金20000元,申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自己日常花销。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程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视听资料
5、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较大数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蕾
检察员:阴云开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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