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高林村镇南庄头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徐某区某某村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户公路路口处右转弯时,碰撞高户公路北侧监控设施后申某某再次启动车时,该车起火燃烧造成车辆、监控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检验,申某某驾车时酒精含量为8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鹏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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