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居委**宿舍**号,住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塔**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路**号**楼广州**皮具有限公司组织生产、销售假冒“CHARLES&KEITH”注册商标的手提包。至2019年8月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7902个,半成品150个,肩带650个,五金件320个。经“CHARLES&KEITH”商标权利人鉴别,现场查获的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7902个是假冒“CHARLES&KEITH”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经价格认定,现场查获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7902个共价值人民币3566928元。
2020年2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夏港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黄埔区**路**号**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依法扣押的标有“CHARLES&KEITH”标识的手提包7902个、手提包半成品150个、肩带650条、五金320件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