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路旁,因农村污水管网改造一事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王某乙右侧第2-5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的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四清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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