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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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2017年10月19日,因超载被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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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7年11月3 日 2020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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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铁力市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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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7年9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辽C****2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22公路由铁力向哈尔滨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伊哈公路465公里+50米处时,撞到前方同方向王某乙临时停放在道路右侧的农用四轮车,造成站立在农用四轮车旁修理车辆的被害人张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拨打122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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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 |
侦破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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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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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正/副本复印件及车辆查询结果、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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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书、赔偿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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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乙、张某乙、张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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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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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铁力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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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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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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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自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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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有期 徒刑 |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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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王某甲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 **村**;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钊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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