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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诈骗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行政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经徐某某介绍,李某某将自己的**牌轻卡货车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有关系可以帮李某某还车贷有优惠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9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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