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经徐某某介绍,李某某将自己的**牌轻卡货车卖给被告人王某某。后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有关系可以帮李某某还车贷有优惠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59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倩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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