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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1194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山东省高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高某某**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9时许,在高某某**村村南养鸭场内,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因琐事到工友隋某某的宿舍内辱骂、拉扯隋某某,后双方发生撕扯,隋某某将王某某推出宿舍。被告人王某某持刀返回隋某某宿舍将隋某某面部捅伤。经鉴定,隋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刀子一把;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伤情照片等;证人赵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害人隋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亮亮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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