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平顶山市**街**号院,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襄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襄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12时48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襄城县湛北乡孟良山为其过世亲属上坟烧纸时,引发山林火灾。经国有襄城县林场确认,失火区域为国有襄城县林场焦孟山林区未成林造林地,失火面积14.66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证言;
3、 勘验笔录;
4、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法律的规定,过失放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东
(院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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