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小型客车,途经福州市长乐区潭头镇碧岭村碧岭环岛路段,停车休息时,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潭头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并被带至长乐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调查记录、被告人现场驾驶车辆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图、小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等材料;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1246号乙醇含量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爱云
检察官助理:黄瑶
2019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卷宗壹册计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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