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灰色小型面包车,沿**镇**村至**村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村东头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4月16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6.85mg/100ml。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燕
检察官:朱 玉 换
2020 年 9 月 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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